SDY805單相繼電保護測試儀使用可同時參考水利電力部電力生產(chǎn)司編《保護繼電器檢驗》水利電力出版社一書。
1.測量:可作單獨的電壓、電流源使用,但同時須注意各項輸出功率,以免損壞本儀器(不可用來啟動電機);具體操作按“輸出電源的操作”進行。
2.過量程、欠量程:測量各種繼電器的動作值、返回值及觸點動作時間、返回系數(shù)(包括電壓和電流繼電器)。
過量程是指以繼電器觸點合上為動作值的繼電器,欠量程是指以繼電器觸點分開為動作值的繼電器,具體操作步驟如下:
繼電器的動作值、返回值、返回系數(shù)的測量:
按照前面“輸出電源的操作”來輸出電源,選擇T3至 ○ 狀態(tài)。將同步開關旋至ON,緩慢調節(jié)T4旋鈕直至該繼電器啟動,(可通過指示燈來判定),X1顯示其動作值,并記錄。繼續(xù)調節(jié)T4至該繼電器額定值后,然后緩慢調節(jié)T4至該繼電器返回,X1顯示其返回值,并記錄。用返回值除以動作值乘以100%即可算出返回系數(shù)。
繼電器的時間測量:
按“輸出電源的操作”來輸出電源,選擇T3至 ○ 狀態(tài)。將同步開關旋至ON,緩慢調節(jié)T4旋鈕直至該繼電器啟動并調至額定值。選擇T3至繼電器的觸點狀態(tài),通過轉換同步開關,就可測得繼電器的時間(X2顯示時間)。注意測時間前需對毫秒表清零,合閘開關在斷開狀態(tài)。同步開關與觸點狀態(tài)對應關系為:
常開觸點通電延時合及常閉觸點通電延時開狀態(tài),同步開關由OFF狀態(tài)旋至ON狀態(tài)。
常開觸點斷電延時開及常閉觸點斷電延時合狀態(tài),同步開關由ON狀態(tài)旋至OFF狀態(tài)。
觸點接線如下:
3.時間繼電器的測量與上述方法相同。
4.重合閘(以DH-3型重合閘為例)
按上圖接線,(3)(4)接J5黑柱(負端),(17)接J5紅柱(正端)
注意:若用ZJ3觸點停止毫秒表時,應注意將ZJ3接到(12)腳的接線斷開,將ZJ3觸點分離開來(見《保護繼電器檢驗》P352頁),把T1旋到IDC0~20A檔,撥上開關S2,調整T4至繼電器電流額定值,撥下開關S2,將T2旋鈕旋至該繼電器電壓額定值。選擇T3至Ⅰ(即該繼電器ZJ3的觸點狀態(tài))。然后將S2、S3開關同時撥上去,充電15~25秒后,毫秒表上可讀出充電時間,按一下毫秒表復位健再按下“合閘”健測量重合閘時間,到重合閘繼電器動作時,X2顯示重合閘時間。
5. 中間繼電器
如圖,(a)同過量程、欠量程繼電器,測量動作值、返回值、動作時間、返回時間一樣進行操作。
(b)對電流保持繼電器選調整T2至該繼電器電壓額定值,撥上開關S2、S3,使繼電器電壓線圈加入額定電壓值繼電器動作后,調整T4使J4電流至額定值,然后斷開電壓(S3開關撥下去),調整保護線圈電流(T4),繼電器能保持的zui小電流,即為繼電器的zui小保持值,其動作時間、返回時間按上面(二、3時間)進行。
6. 差動繼電器:以BCH-1型差動繼電器為例進行說明
根據(jù)規(guī)程要求(參見《保護繼電器檢驗》一書P178頁),在無外接設備情況下可做第4、9、10項實驗,在外接調壓器和升流器的情況下可做第6項實驗,其它不屬于本儀器范圍。
A、執(zhí)行元件動作電壓,動作電流及返回電流檢驗,按下圖接線。
打開(10)(11)端子之間的連續(xù)片,按電流繼電器的方法測出動作電流,返回電流,然后把電流IAC升到剛才測出的動作電流值,記錄此時的電壓值(X1電壓顯示讀出),也可用萬用表測J2兩端電壓值。
B、無制動時的起始安匝檢驗
本項目不是一般的定期檢驗項目, 把WC工作繞組的20匝全部投入, 把(10)(11)的短接片接上,交流電流從(3)(8)加入,觸點動作信號從(5)(7)接入觸點端,按電流繼電器的方法檢驗。
C、制動特性實驗
定期檢驗時僅測定 =0°和制動安匝為280安匝的動作安匝值。
按上圖接線,斷開(4)(6)端子的連接片,動作回路取39匝,制動回路取14匝,調壓器(較大容量5KVA以上)和本儀器使用同一220V電源時,升制動電流到要求的安匝,按交流繼電器的方法做出動作電流。如果動作安匝*不對,可能是制動電流和動作電流的相角是180度,把制動電流反相就好了,如果本儀器使用三相電中的一相,調壓器使用另外一相,通過改變相別和將升流器正接反接可得到60°的相角。如外接移相器,亦可得到全部的0°、30°、60°、90°的相角。
D、整組伏安特性檢驗,如下圖接線
交流電流中在工作繞組上(3)(8),執(zhí)行元件的電壓由一塊用表從(9)(10)讀取,選擇T1至IAC檔,升流到所需安匝數(shù),讀取1倍、2倍、5倍安匝時執(zhí)行元件端的電壓值。詳見《保護繼電器檢驗》一書的P183頁。
E、整定位置下的動作安匝檢驗
做法同交流電流繼電器,詳見本說明書第五項之第(2)條。